当地时间7月5日,欧盟在其官网正式发布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指令》,即所谓的欧盟“供应链法”。该法规将在发布20日后生效,并将在未来几年分阶段实施。

根据该法规,欧盟将对在欧盟运营的大型公司引入强制性的人权和环境尽责调查要求,对尽责调查过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跟踪和公开披露,以“监测与公司自身、公司附属实体及公司全球供应链中的商业伙伴的经营活动,以识别、预防、应对实际或潜在的不利人权和不利环境的影响”。根据该法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

有分析认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的通过,将强制让一些欧盟企业与存在欧盟收入的第三国企业披露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报告,还将对存在欧盟地区合作方与客户的外国企业包括中国企业构成成本、管理、安全、供应链层面的风险,将对欧盟出口的中国企业带来严峻挑战。

背景和内容

一、法规背景。

在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企业运营的核心议题。为了推动经济和社会的绿色转型,确保企业在欧盟市场内的活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欧盟方面出台了《企业可持续性尽责调查指令》。

该法规旨在使企业预防、减少或终止其自身、子公司以及商业伙伴的经营活动在人权和环境方面造成的消极影响的法律义务。通过立法形式赋予企业对自身供应链进行尽责调查的义务并非近年来的新鲜产物。

早在2011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已经开始发布《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企业社会责任战略(2011-14)》《跨国公司指南》等文件,倡导各国在立法中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促进企业履行人权保障等方面的供应链风险防范责任。

2017年以来,法国、德国作为供应链尽责调查立法规则的先行者,先后在自身的《法国尽责义务法》、《德国供应链企业尽责法》中规定了企业自身的供应链尽责调查义务。基于对环境、社会和治理合规目标的不断重视和强化,欧盟于2022年开启了自身供应链立法进程。

在此后的两年多的时间里,欧盟经过提案、谈判、立法、表决等过程,最终于2024年3月15日获得了欧盟理事会的批准。但是与欧盟理事会初步提案、临时协议相比,终版《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的适用范围已经大幅缩水。

2024年4月24日,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2024年5月24日,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该法规。这标志着这一欧盟代表性供应链立法终于在几经波折后尘埃落地。

二、法规主要内容。

在落地后,《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将分阶段适用于欧盟企业及在欧盟境内达到相同营业额门槛的非欧盟企业。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尽责调查”的范围,其根本就是“供应链”。

《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将对企业供应链上游的“设计、提取、制造、运输、储存,以及提供公司开展活动所需的原材料、产品、产品部件或向公司提供服务的直接/间接的商业合作”进行披露,并对供应链下游的“零售商分销产品、运输和储存产品、拆卸产品、回收、堆肥或填埋,以及使用或接收公司产品、产品零件或服务的直接/间接的商业合作”进行披露。

而对尽责调查中的“不利影响”,法案规定公司要采取制定纠正计划、使商业伙伴提供合同保证、对预防不利影响进行投资等方式进行解决,若上述措施无法解决潜在不利情况,公司有义务“避免与合作方建立新的或延长现有关系”,或者在“不利影响严重”的情况下终止与相关活动有关的业务关系。

此外,《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还指出,欧盟将建立专门执法机构发起检查和调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尽责调查,或不合规的企业,欧盟将实施行政处罚和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达公司全球营业收入的5%。

各方反应和主要目的

一、法规的出台在欧盟内部存在争议。

2022年2月,欧盟委员会推出《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草案,宣称把以价值观为基础的人权、环境等可持续发展目标融入全球工商业活动和企业供应链,从而达到以贸易手段实现非贸易目标的目的,维护欧盟企业在全球供应链中的竞争优势。

在推出草案后的两年内,欧盟加速推动该法规的落地。2023年6月,欧盟委员会完成《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的修订;2023年12月,欧盟委员会与欧洲议会完成草案修订并达成一致。然而,该法案在推行过程中也受到不少欧盟国家的反对。

2024年2月,《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一度因德国、意大利等国弃权、瑞典、奥地利和芬兰等国反对而未能批准通过。其中,德国首先表达了弃权意愿,因为担心德国企业因该法规承受更多风险。

2023年,德国《供应链尽责调查法》的实际效果在国内已引发不少质疑,而欧盟这一法案远远超出德国现行供应链法的范围。意大利企业也发出警告称,拟议的欧盟法律可能会损害中小企业。意大利工业联合会指出,该法案的范围“太宽”,将给其应用带来不确定性和混乱。

对此,欧盟理事会做出重大妥协,对法案进行了修订。在2023年12月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草案中,适用企业的员工人数为500人,净营业收入为1.5亿欧元。

而在修订版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中,适用企业的员工人数从500人增加到1000人,净营业收入也提升到4.5亿欧元,相当于缩小了适用企业的范围。

在修订之后,该法案得以继续推进。2024年4月24日,欧洲议会最终通过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并于7月5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若该过程如期进行,那么在7月25日,该法规将正式落地实施。

二、该法规系欧盟监管中国企业的“针对性法案”。

欧盟推出所谓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分析认为,虽然“人权”、“环境”是国际社会认可的发展目标,但欧盟推出《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的目的并不单纯,是欧盟监管中国企业的“针对性法案”。

虽然法案没有直接点名针对中国,但要求欧盟主要企业对符合监管条件的第三国商业伙伴进行详细尽责调查。而中国是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和第三大出口目的地,如果法案通过,中国企业将成为其重要监管对象。

国际问题专家就指出,近年来,无论是美国于2022年6月生效的所谓“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还是德国于2023年1月生效的《供应链尽责调查法》,都是打着“人权”的名义,对中国涉疆纺织业、半导体、新能源汽车等相关产业与供应链企业进行限制,从而打击中国全球供应链体系。

而此次欧盟实施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也正是欧盟利用全球供应链的传导性和溢出效应,对第三国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活动施加欧盟法的域外效应,是欧盟对中国的供应链博弈的产物。

对中国的影响

随着贸易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已经成为全球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欧盟出台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对中国企业而言,不仅要满足合规性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提升竞争力才有可能立足于欧盟市场。

一、面临资金投入和商业机密泄露等现实难题。

为了达到《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的要求,相关中国企业在管理自身人权风险、气候风险的过程中,可能会形成较高的行政成本。例如企业内部以及上下游的人权、环境信息披露成本、信息管理与沟通成本等。同时,人权、环境信息涉及到众多与企业实际经营相关的信息,例如上游原料供应商的信息等。

在此情况下,相关中国企业为了满足法规的要求,就有可能面临商业机密泄露的风险。另外,相关中国企业可能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以满足法规提出的社会责任要求。而这对于企业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整个转型过程必然会涉及到资金需求,怎样获得资金支持将成为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在实现环保属性的要求方面存在差距。

《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实施将使供应链上各级企业都面临合规要求。根据该法规的规定,企业在供应链上以尽责调查的方式将绿色可持续发展要求向供应商传递。

除了直接在欧盟经营或出口到欧盟满足欧盟监管要求的中国企业需要遵守尽责调查要求,那些不直接在欧盟设立业务但是作为供应链上一环的中国企业,也会被供应链下游的被监管企业(包括欧盟或中国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将合规义务转嫁到自身,这意味着供应链上所有企业的环保属性都被强化。

而中国绿色供应链管理实践中,企业选择供应商时已将节能环保等绿色指标作为对供应商考察的准则之一,但重要性仍低于产品价格、质量、交货期等要素。

三、可能对相关中国企业带来一定的商业机遇。

《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针对中国的指向性较强,因此满足该法规要求的中国企业有可能获得欧盟国家集体采购的机会。对于大型企业尤其是需要政府订单的企业而言,响应《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的规则要求,有助于企业构筑差异化竞争壁垒,开拓欧盟市场。

另外,通过维护人权、保护环境等方面加大投入,将使中国企业不仅能够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也能在国际舞台上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

我们该如何应对?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我国的《劳动法》禁止强迫劳动,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我国批准了废除强迫劳动的国际公约。

因此,从大的原则和方向上来说,欧盟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与我国法律规定对企业的要求相一致。但在具体规则层面,《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对企业履行人权和环境相关义务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持续实施的管理性要求,且从企业自身延伸到其活动链。

一、及时评估自身是否落入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的适用范围。

已经或计划在欧盟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开展评估,如落入适用范围,确保自身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举措,建立或完善自身供应链风险管理体系、梳理义务、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完善合作方尽职调查内部流程、评估子公司与上下游商业伙伴风险并绘制风险地图、在合同条款中增设保证条款等。

二、涵盖企业的商业伙伴应制定配合合作方履行尽责义务的方案和策略。

涵盖企业的商业伙伴虽然不直接适用于欧盟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的具体规定,但仍需配合涵盖企业履行尽责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被供应商/下游客户剔除活动链或无法与涵盖企业建立业务关系从而遭受重大的业务损失风险。

因此,现有客户、供应商或潜在客户、供应商可能属于涵盖企业的中国公司应当提前制定配合履行尽责义务的方案和策略,结合中国数据出境、反制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地配合供应商、客户提供数据信息,并遵守相关的行为准则。

三、持续关注欧盟国家与《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相关的立法动向。

一方面,《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调查指令》的具体实施需要依赖于欧盟成员国的立法转化,不排除各成员国监管水位不同的可能性,建议企业重点关注自身欧盟子公司所在国、重要商业伙伴所在国的立法动向,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及时做出业务调整;

另一方面,未来欧盟层面将会出台合同承诺条款模板与指引、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风险的指引等支持材料,建议企业进一步跟踪欧盟层面的指引与要求,进一步明确自身的风险管理实践方向。

四、在供应链上适时引入尽责调查机制。

借鉴欧洲模式适时制定中国供应链法或管理办法等法规,引入尽责调查机制提高供应商的环保准入门槛,在现有的绿色采购市场化基础上辅以行政手段,提升供应链环保水平。
作者: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