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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排放核污水,国际缺乏约束力—我们怎么办?

关于日本政府早前宣布的将用排放入海的方法来解决目前存放在福岛第一核电站内的超过120万吨核污水一事的具体细节,在这里不再过多赘述。本文将会分为两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为什么国际法、国际仲裁对日本的行为的约束力几乎为零”,第二部分,“除了一味的谴责之外,我国在这件事上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这是一幅经过我国网友恶搞后的讽刺漫画,并被取名为“神奈冲浪里”。而原画是一幅创作于19世纪初的浮世绘(相当于我国的水墨画),原名为“神奈川冲浪里”,所要表达的内涵为日本民族勇往直前的大无畏精神。
在这幅讽刺画里,原画中的富士山被换成了核电站的冷凝塔,三艘船上的船夫也被换成了正在不断向海里倾倒含有氚元素的核污水的人,以及站成一排,只会鞠躬谢罪的日本政治家。此外,浪尖也被换成了畸形的鱼类以及恐怖的触手形状。
显然,近期印度每天超过30万人的爆炸式增长的疫情蔓延以及日本政府宣布将通过排放入海的方式解决核污水问题这两件事,已成为近期国内网友们讨论的焦点。但是,无论我们再如何谴责,问题依然存在。
一.为什么国际公约、国际仲裁无法阻止日本的行为?
先说国际公约为何无法有效阻止日本这一行为的问题。首先,国际公约的现状与普通人的认知之间,存在常识性的差异。很多人认为既然有国际法的规定,那就会有一个客观的机构来判定某一个国家的性为是否合乎国际法。如果一个国家做出的行为不符合某一项国际法的话,那么就会有一个“国际法庭”出面制裁该国,该国不接受的话,“国际法庭”还可以强制执行裁定。然而现实中,国际社会并不存在这样的“国际法庭”,也就是说日本即使违反了国际法,说穿了,到最后对日本进行惩戒的是具体的国家。其次,制裁是要提出证据的,国际法在这一点上与国内法一样,强调“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比如假如我国打算就这一问题直接制裁日本的话,那么我们就需要拿出我们遭受了损害的证据,并证明我们受到的损害确确实实是由日本的核污水所直接造成的。要做到这一点几乎不可能,首先我们没有办法给一个有可能将要犯罪的嫌疑人定罪(日本政府只是宣称两年之内将会开始排放核污水,目前除了渗漏等原因,并没有有计划性的排放);其次,我们没有办法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国的具体哪一项利益遭受损失,并且造成的原因来自于日本的核污水。
1,200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3次会议上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是关于传统的国家责任方面最重要的依据。该草案规定,“核电站等民用核事故领域以民事责任为主,国家责任作为补充和保证。但是在跨国核污染方面,国家责任仍然有着自己的优势,仍然不可或缺”。虽然该草案在很多领域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然而遗憾的是该草案目前尚未形成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依然停留在草案层面。
2,目前我们可以参考的还有1972年由国际海事机构在伦敦制定,1975年生效,包括我国和日本在内的87个签署国在内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伦敦公约》)。《伦敦公约》第1条第4款规定了几种“倾倒”行为,其中包括“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上,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在海洋中做的任何故意处置”;而“废物及其他物质”是指任何种类,任何形状或任何式样的材料和物质。乍一看该公约可以为我们提供反对日本倾倒核污水的依据。然而遗憾的是,《伦敦公约》中规定的不可排放入海的7中物质里,均不包含放射性物质。关于放射性物质另有约束,其内容为:“(放射性物质)要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批准,并在其监督下来进行排放”。显然目前国际原子能机构是站在日本一边,同意在检测达标的情况下,将福岛核污水排放入海的。
此外,《伦敦公约》对于核污染的排放问题有专门的一部附件,可惜该附件从1972年到现在,目前只有10多个国家同意,并未达到生效所需的超过3分之2国家同意的要求(我国和日本均未批准该附件)。因此,核污染物排放问题在国际公约框架下没有解决机制。
3,国际仲裁同样无法有效约束日本的行为。早在去年10月日本政府上一波宣布将福岛核污水排放入海的消息之后,韩国政府以及各种民间组织就曾宣称要通过国际仲裁来解决这一问题。韩国方面的这种表态虽然十分值得赞扬,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实现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国际法庭为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提供了平台,但是付诸于国际法庭通过仲裁解决的前提为,“两个国家都必须同意,通过国际法庭来解决两国之间的争端,并听从其结果”,也就是说就核污水问题,韩国与日本都得听从国际法庭的安排;而不能是韩国单方面把日本告到国际法庭,而日本没有回应。因此,通过国际法庭的仲裁来解决问题的路径几乎行不通,因为日本政府完全可以选择无视来自其他国家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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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内“逢日必反”的舆论,对制止日本政府倾倒核污水一事,基本上起不到任何阻拦作用。但是起码可以给日方施加源源不断的来自外界监督的压力。
而我们最为熟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样无法有效制裁日本的行为。虽然我国和日本也都签署并通过了该海洋法公约的一揽子全部条款,但是两国也都做出了提前声明,即“不接受自动仲裁机制”(你可以发招,但是我可以选择不接招,并直接无视)。
二 我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对于日本政府这样的行为,我和大家一样气愤,也想努力批判它揭露它。但是最终我们的着力点,还是应该放在“通过这个事件我们能在外交上获得怎样的收获”。因为我们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应以我国能获得怎样的国家利益为前提来展开。
今天的日本悍然向海洋倾倒核污水,这件事教育我们,关起门来自己过自己的小日子,是个幻想。我们不关心世界的安危,世界就会强迫你去关心他。所以我们应该主动管这件事,从道义的角度出发以及全人类利益的角度出发,至少我们可以做三件事。
1,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比如日本国内反对倾倒核污水的普通市民以及渔民,太平洋岛国的渔民,甚至美国和加拿大西海岸的渔民。通过各种渠道谴责日本政府这种为了省钱而祸害全世界的卑劣行径,谴责美国偏袒盟友、毫无责任心的这种因私害公的行为,以及揭开国际原子能机构区别对待、不负责任的伪善面具,来形成更加强大的国际舆论压力。
2,对于日本,我们还是要施与适当的援助,不管我们喜不喜欢这个国家,他都是我们的邻居。光骂他不顶用,必要时需出手救援。就像邻居家淹了水,我们袖手旁观的话,最后只会是水漫金山淹了整个楼层、所有住户。尽管他们不承认,但是福岛核事故到现在已经过去整整十年,这十年间日本政府的处置效果表明,他们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能力,不足以应对福岛核灾害。而我们可以牵头要求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帮助日本政府,日本如果需要,我们就去;如果不需要,他也输了理。有的时候你要想给一个人添堵的话,你去帮他比光骂他更让他心里堵得慌
3,我们要帮助弱小国家,维护正当利益。中国和美国是对世界负有特殊责任的大国,帮助弱小国家就是我们的特殊责任。如果日本真的排放核污水,最可怜,受损最严重的将是太平洋上的诸多小岛屿国家。这些国家的原住民,从大航海时代以来就被列强侵占,成为其殖民地;甚至美国、英国、法国在冷战时期进行的核试验,也不约而同在太平洋的岛屿上进行,给太平洋岛国带去了深重灾难。然而这些国家缺乏足够的检测手段,这些国家的人民连自己到底有没有受到污染都不知道。这就需要我国来伸张正义,替他们说话。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可以由我们代表小岛屿国家监督日本的所作所为。
批评是一定要批评,但是作为有担当的民族、有责任心的国家,该出手的时候我们应该站出来,这是我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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