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纷争频现的世界并没有爆发大规模战争,总体上保持了和平与稳定,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取得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不能不说这得益于《联合国宪章》所建立的集体安全体系及以其宗旨和原则为基础形成的当代国际秩序。《联合国宪章》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重要的国际政治法律文书,联合国也成为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经济、社会等问题确立为自己的宗旨,规定了各会员国为实现这些宗旨而应当遵行的各项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干涉别国内政等,要求各会员国善意履行依本宪章所担负的义务。正是《联合国宪章》的这些规定,奠定了现行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的基础。
国际法的价值和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它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体系在国与国的关系中发挥着多层次作用。首先,它规范国家行为,并在国家之间因经济、政治等利益发生冲突时进行纠纷解决。第二,明确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肯定国家依国际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其善意履行相应国际义务。在一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国际法也为其提供应有的法律救济。第三,在国家间建立平等关系,要求国家不分大小强弱,相互尊重,不容许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国,为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和发展国家间的正常关系提供强大武器。第四,建立起相对有效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并针对国际法破坏者的不法行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维护国际秩序。
有一种观点贬低或者否定国际法的价值和作用,认为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不存在对国家实行强制的机关,因而国际法不可能得到真正执行。这种观点反映了一定的国际现实。因为国际法确实不能像国内法那样,由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力机关强制国家执行。然而,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认为国际法没有一点用。因为法律的实施除了靠国家强制力,也靠法律本身的力量和人们对它的尊重与服从。国内法如此,国际法也是如此。在很多国际交往实践中,国际法得到了遵守与执行。尽管一些国家为了自身利益做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但国际法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是不能否定的。比如,多年来美国一直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问题上踌躇不前,原因就在于它不甘心其在世界海洋上的为所欲为受到国际法律文书的限制。这说明,即使像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在面对国际法制裁的压力时,也不能完全无动于衷。
国际法是用于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它的内容、结构、适用范围和运行方式均受制于所处时代的生产方式和政治环境,并服务于各国的经济、政治需要。虽然在国家对外交往中,国际法经常是作为追求国家利益的工具被使用,但美国对于国际法的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实用主义态度,将国际法的工具论演绎到不讲道理的地步,理应遭到批判。
我们也应看到,国际法虽然是国家意志的产物,但它与国内法不同,不是某一国家意志的产物,而是反映了多个国家协调的意志,被认为代表了一定程度的国际道义。就此而言,它是处于个别国家意志之外、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客观存在,除非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不能由个别国家随意加以否定或改变。基于这一法理,某个国家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而破坏性利用国际法的行为,是不会被国际社会接受和认可的。
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为当代国际法的创建作出了突出贡献。中国一贯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践行国际法,在积极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同时,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始终为维护国际法治不懈努力。中国以自己的行动在世界上赢得了尊重和践行国际法的良好声誉,任何想在这一方面抹黑中国的企图都不可能得逞。
(作者为中国国际法学会原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