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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以“航行自由”挑战他国不占理


美国国防部日前公布《2014财年自由航行报告》称,去年开展的航行自由行动挑战了中国等一些国家的领海主张。在涉及中国的方面,美方提出的所谓挑战包括:领海直线基线划法、对专属经济区上空拥有管辖权、对飞越防空识别区但未进入中国领空的飞机实施限制,以及将外国实体在专属经济区的勘探活动定为非法。事实上,中美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论。那么究竟谁有理谁没理呢?这需要由国际法来说话。

中国政府在1958年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使用直线基线作为计算中国领海宽度的起始线。美国当时实行的是3海里领海,反对中国这一规定。但这一反对没有道理,直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以前,国际上并不存在关于领海宽度的统一规定,各沿海国领海宽度都是依据主权自己确定的。相关统计资料表明,1958年时,确定本国3海里领海宽度的国家有21个,而选择其他宽度的国家是31个,其中又有11个国家规定了12海里。美国没有权利要求其他国家也实行3海里领海。而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来决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利确定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这说明12海里领海是符合国际法律趋势的,美国反对12海里就是站在了国际趋势的对立面。

至于采用直线基线法作为领海基线,早在1951年国际法院就作出判决,确认这一方法“不违反国际法”。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以选择直线基线作为领海基线。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中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海域,这些权利并不扩及专属经济区上空,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享有飞行自由,中国的法律也承认那里的飞行自由。但问题是,美国滥用飞行自由,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搞敌情侦察,搜集中国情报,威胁中国国家安全,对此中国当然不能听之任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各国在行使其包括飞行自由在内的权利时,应遵循海洋和平使用原则,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美国有关中国防空识别区的“挑战”也是没道理的。设立防空识别区是一个国家为本国安全而单方面采取的预警措施。对此,国际法虽未明确承认,但也没有禁止。严格的说,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但由于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国家维护领空安全所需要的,因此在国际上是被认可的。事实上,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防空识别区的国家,而且范围最大。在东海,美国的盟国日本和韩国也早就建立了这种识别区,美国有何理由对中国的防空识别区说三道四呢!

至于指责中国将外国实体在专属经济区的勘探活动定为非法,更是无稽之谈。专属经济区是中国管辖海域,其中的勘探活动理应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外国实体想在中国经济区内进行勘探,应依法申请批准。得到批准依法进行的勘探是合法活动,中国法律是保护的。但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在勘探中有违法行为,中国法律当然会加以惩处。但无论如何,中国绝不会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外国实体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勘探活动定为非法,这是对中国法律的歪曲和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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