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专家 > 刘楠来 >

刘楠来:共同维护南海周边的和平稳定


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国际法所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教授刘楠来。      宋志娇  摄

 

近些年,中国东海、南海上空不时阴云骤起:日美要协防钓鱼岛,菲律宾立法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仲裁,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一改过去的“中立”立场,公然介入南海纷争,与我国发生了正面冲突。对比国际媒体做了大量报道,炒得沸沸扬扬,有的甚至声称“南海是全球最危险的地区”,但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国际法所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教授刘楠来并不认同,认为这些媒体夸大了南海的紧张局势,实际上并没有到那种剑拔弩张、一触即发,战争迫在眉睫的地步。

南海争端:岛礁领土争端、海域划界争端

在刘楠来教授看来,在南海的争端主要是岛礁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这两类。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先后侵占中国南海诸岛中40多个岛礁,本世纪初,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签订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确认中国与东盟致力于加强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所以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南海局势比较稳定。只是近年来,因为美国在背后的支持,南海周边一些与我国有领土争端的国家加激了紧张关系。

南海有四组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东沙群岛,既有这四组群岛中国对于他们的主权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菲、越等国侵占其中的部分岛礁,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公然侵犯的国家不法行为,必须停止,并最终将它们侵占的岛礁归还。领土问题涉及国家根本利益,也牵涉民族情绪,所以,国际上的领土争端往往是很难解决的。我国与南海周边其他国家领土争端的解决,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过程中有时还有可能发生激烈的冲突,对此应有所准备,不过,我国与这些国家都面临着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维持南海的和平稳定,符合彼此的愿望,所以,我们有理由期待领土争端各当事国能够管控分歧,避免领土争端演变成战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按照以陆定海的原则,明确规定沿海国有权建立本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从陆地的海岸外领海基线,向外推出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最多不超过3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外是按照各国开放,谁都不得对其主张主权的公海。各国的大陆架以外的海底洋床及其底土,是属于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任何国家都不得对其或其部分主张主权。

南海是一个被中、菲、马、文莱、印度、越南等国包围,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的半封闭海域,其中的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由于受到所处地理位置和面临海域宽度的影响,彼此之间往往会发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主张重叠而需要进行划界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各国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划界涉及的地理、地质因素以及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也会有自己的解释,因此,海域划界也就成了南海周边国家之间很难避免的一个潜在争端,事实上,在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国家之间都已经发生了这种争端,对此不能不认真对待。

1992年我国制定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我国又制定颁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6年我国宣布了大陆沿岸和西沙群岛以外的领海基点基线,基于这些法律文件,我国在这些海域的领海、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和外界的划分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南沙海域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暂时还没有在那里划定领海基线,因此,尽管我国在南沙海域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不容置疑的,但其范围和外部界限所在,都还是一个没有明确解决的问题,在这一海域,也就有可能发生外国船舶是否越界进入我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争议。

海洋立法方向

为了在南海维护我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刘楠来教授认为,我们需要有法律依据,运用法律去进行斗争,这一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指有关领土取得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和有关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国际海洋法,特别是集海洋法大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人认为《海洋法公约》与我不利,提出了退出该公约的意见,刘楠来教授认为这是不符合事实的,是不可取的。

至于国内法,刘楠来教授认为,可以用来支持南海维权和国内法已经基本具备,但还仍需加强,并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海洋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们已制定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等等,基本建成了中国特色的海洋法体系,这些法律在规范我国海洋活动,实行海洋管理,和实现海洋权益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律只是适用于海洋事务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专门法、部门法。我国还需要有一部在整个海洋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确定我国海洋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能发挥统领作用的法律,这就是海洋基本法。令人高兴的是,这部法律的制定已经列入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立法日程,我们看到这些法律,已不需要太长时间了。

此外,我国现有的海洋法律,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它们的具体实施,还有赖于一系列应由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沿海地区的地方法规,来加以保证,这一方面的任务还是相当艰巨的,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南海争端引发的国际关系

南海争端发生在我国与其他争端当事国之间,他的存在和如何得到解决,直接影响到各当事国之间的国际关系,这一争端能否得到胜利解决,关键在于各当事国是否具有诚意和善意。刘楠来教授认为,中国已经表现出充分的诚意和善意,提出了在争端一时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国际法和包括<<联合国海洋公约>>在内的《国际海洋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由争端当事双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和由中国与东盟各国共同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的双轨办法等建议,也与其他争端当事国在内的东盟各国,签订了《南海各方行动宣言》,并正在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的制定进程。我们期待其他争端当事国,能与我国相向而行,也表现出应有的诚意和善意,特别是不要再做可能激化争端和南海形势,妨碍争端解决的事情。我们也反对南海域外国家不怀好意地插手南海争端,扰乱南海局势的行为,坚决依法维护我国海洋主权权益。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