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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关税,会成为压倒中国制造的最后一根稻草吗?


欧盟在2023年4月25日正式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作为全球首个引入“碳关税”概念的法规,其实施一年以来,对全球贸易架构、环境保护策略以及各国企业的运营策略产生了显著的长期影响。同时,这一机制也在贸易壁垒、数据安全、碳排放标准设定以及碳市场地位等方面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日益严峻的挑战。

“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欧盟为实现其2050年碳中和目标而推出的一项气候政策工具。它要求所有进口到欧盟或从欧盟出口的高碳含量产品,必须按照其碳排放量缴纳相应税费,或提供相应的碳排放配额作为补偿。

从2023年10月1日起,欧盟已经开始实施该机制的第一阶段,强制要求六个主要碳密集型工业部门的出口商必须详细收集并报告其产品的碳排放数据,否则将无法继续在欧洲市场销售其产品。此外,欧盟还计划在未来几年内逐步扩大这一机制的覆盖范围,目标是在2030年前将所有受到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监管的产品类别纳入“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管理之下。

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一机制不仅促进了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还推动了全球贸易向更加绿色、低碳的方向发展。继欧盟之后,英国也宣布将从2027年起实施类似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并初步计划将其应用于铝、水泥、陶瓷、化肥、玻璃、氢气和钢铁等多个高碳产业。与此同时,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在考虑引入类似的机制。

影响几何?

“碳边境调节机制”正在使相关企业的成本大幅提升,造成全球产业布局、市场份额的大洗牌

该机制被称为欧盟的“碳关税”,是全球第一个绿色关税,旨在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与欧盟内部相当的碳价格,促进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也会对企业带来成本上升、加速技术改造等直接影响。

由于相关企业需要支付与产品碳足迹相关的税务成本,因此该机制正在使它们面临额外的财务负担,其中包括已经纳入碳边境调节机制的6个行业,即钢铁、铝、水泥、电力、肥料和氢以及未来几年内可能纳入的高能耗行业,比如,石油石化行业等。

有分析认为,在“降碳减排”已成为全球可持续发展共识的背景下,如果欧盟“碳关税”政策达到了预期成效,未来或有更多发达国家效仿推出类似的“碳关税”制度,全球碳定价机制的覆盖范围得以逐步扩大,新的定价工具也会不断启动。

据世界银行发布的《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报告》,全球使用的直接碳定价工具逐年增加,覆盖了全球约23%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总体来看,尽管实施细节和具体政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全球征收“碳关税”的趋势正向着更广泛的覆盖范围和更高的碳价水平发展。

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加深,预计会有更多的国家和地区考虑或实施“碳关税”政策,以促进全球减排和绿色低碳经济的转型。

“碳边境调节机制”极有可能成为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将使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

有专家认为,“碳边境调节机制”除了给钢铁、铝、水泥、电力、肥料和氢以及石油石化行业等行业带来直接影响外,在一定程度上正在成为贸易壁垒。在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会有更多的发达国家效仿欧盟推出各类绿色贸易壁垒,促使绿色低碳产品的竞争力显著提高。

随着气候问题日益成为全球治理议程的核心,气候话语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这将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问题与国家发展权之间的对立关系进一步加剧。

而事实上,除“碳边境调节机制”之外,在全球新一轮贸易竞争中,发达国家和地区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良好工业基础,先后出台各种碳排放法规、标准等创新制度安排,以“碳”为名抑制他国竞品输入。

年来,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隐形“碳壁垒”措施。例如,美国此前已经对进口的化工石油等制品提高了附加税,虽然名称上没有碳,但实质是针对碳排放制定的。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碳壁垒还包括新电池法案、光伏进口碳足迹要求等。

经测算,未来将会有至少两万亿元中国出口产品直接面对碳关税壁垒,或者隐性碳成本的挑战。“碳关税”规则、碳价水平是基于发达国家发展现状制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水平与之存在距离。这将使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一定程度上有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中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碳边境调节机制”将使中国相关产业和企业面临更多贸易壁垒和歧视,并对碳信息、碳市场等形成挑战。

据专业机构预测,2026年到2040年间,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覆盖的产品约为8.69亿吨,其中42%是钢铁,8%是水泥,6%是铝。在现有“碳边境调节机制”下,需要付费的含碳量约为2.01亿吨,其中85%来自钢铁产品,6%来自水泥,4%来自铝,这些行业无疑首当其冲。

具体而言,“碳边境调节机制”未来每年依据碳排放数据和征收可行性动态调整征收范围,考虑从目前直接碳排拓展至全生产环节及全产业链,将对产业链相对较长的石油石化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随着欧盟碳排放和碳边境调节机制日趋完善,“碳关税”将进一步抬升出口成本,从而加剧中国基础大宗石油石化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同时,如果其他发达国家出于产业保护和大国竞争的不可告人的目的,效仿欧盟的“碳关税”,将可能催生更多绿色贸易措施叠加共振,从而使中国的相关行业出口面临更多贸易壁垒和歧视。

另外,有专家特别指出,欧盟和英国的“碳关税”制度对中国的碳信息、碳市场形成挑战。在数据安全方面:中国高碳行业碳排放数据可能涉及行业生产的敏感信息,相关出口企业根据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要求提交信息存在数据安全隐患。

在排放数据标准方面: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数据报送方法和数据标准是由欧盟制定的,存在标准制定的不公平问题。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地位方面:由于目前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只包含电力行业,如果其他行业企业向欧盟出口产品则需要缴纳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碳差价,造成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损失,并导致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地位受损。

我们该如何应对?

一、抓紧时间深入了解“碳边境调节机制”,以便应对挑战和把握转型升级的契机。

目前来看,我国内企业对“碳边境调节机制”的了解仍处于前期摸索阶段,而“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全面实施却迫在眉睫。在此情况下,企业应抓紧时间深入了解该机制,以便更好地应对挑战和把握转型升级的契机。只有充分理解机制要求,企业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应对策略,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二、强化对产品碳足迹的监控与管理,以满足“碳边境调节机制”对碳排放数据的要求。

自2024年7月1日起,企业将无法长期依赖碳排放的默认值,而必须提供更加精确的碳排放数据。在计算过渡期排放量时,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可采用碳排放的量化与数据质量保证的过程,包括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核查(Verification)三个过程,即MRV监管体系和替代方法,之后只能依赖于实际排放量数据。为此建议:企业构建并完善自身碳排放数据收集与管理系统,确保数据透明度与可靠性,降低潜在不利影响及额外合规成本。

三、完善碳交易体系,建立权威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数据体系,增强行业话语权。

目前,我国的碳市场仅包括电力行业,而且在我国碳市场上,碳配额的交易价格低于欧盟的标准。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在计算碳关税时,会考虑到商品生产国已经征收的碳成本。这意味着,如果我国企业已经为其碳排放支付了费用,那么在向欧盟出口商品时,这部分已支付的碳成本将会从“碳边境调节机制”计算的碳关税中扣除,从而避免双重征收,降低企业负担。

建议我国借鉴其相关经验,完善碳交易体系,重视建立权威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数据体系。碳排放相关数据是执行“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基础,掌握权威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数据库,能帮助我国在该机制下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此外,促进产业低碳化,并加大新能源的开发等也应加快步伐。
作者: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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